國家消防局對倉庫 廠房內防火墻隔離的新規定
201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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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倉庫防火管理規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倉庫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集體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室內倉庫的建設、設計、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 組 織 領 導
第三條 倉庫的主管部門和倉庫負責人,應加強對倉庫防火安全工作的領導。
各類專業倉庫及中轉倉庫應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或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其他倉庫須確定一名單位領導擔任防火負責人。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更,應向有關的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第四條 火災危險性大、儲存物資價值大或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建立專職消防隊,并配備消防車輛,其他各類專業倉庫應配備專職消防干部;企業附屬倉庫也應有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各類倉庫均應建立義務消防隊,隊員人數應不少于倉庫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七十。義務消防隊員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技能,并應輪流參加住庫值班。
第六條 各類倉庫均應建立防火檔案,制訂滅火作戰預案。

第三章 倉 庫 建 造
第七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危險物品倉庫和大型可燃物資倉庫,在辦理用地選址和建筑工程執照手續時,須將建筑設計圖和有關資料送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其他物資倉庫在辦理建筑工程執照時進行審核。工程竣工后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條 各類專業倉庫應設在交通方便、消防水源充足的地點。其中,危險物品倉庫、易燃物資倉庫不應設在居民聚集、建筑耐火性能差的區域內;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倉庫,應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點,庫房的室內地面應高于室外地面零點三米以上。
第九條 危險物品倉庫和大型可燃物資倉庫內部應將庫房區、生活區、輔助區分開設置。庫房區與生活區、輔助區之間應用實體圍墻隔開,其耐火極限不得低于四小時、高度不得低于三米,或用其他防火措施進行分隔。危險物品倉庫應單獨建造,并不得設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
儲存可燃或易燃物資的企業附屬倉庫不應與生活用房和明火作業的生產性建筑組合建造。
第十條 大型專業倉庫不應設在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區域內;確須設置的,須與石油化工企業保持不小于五十米的防火間距。
第十一條 危險物品倉庫和大型可燃物資倉庫應與明火地點及使用蒸汽機車頭的庫外鐵路中心線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間距。
第十二條 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下表規定執行:
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
\ 儲存物品類別| 甲 類
\ |----------------------------
防火 \儲量(t)| 3、4項 | 1、2、5、6項
間距 \ |---------|------------------
(m)\ | ≤5 | >5 | ≤10 | >10
建筑物名稱 \ | | | |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 | | | |
發火花的地點 | 30 | 40 | 25 | 30
----------|----|----|------|-----------
其|耐火|一、二級 | 15 | 20 | 12 | 15
他| |三 級 | 20 | 25 | 15 | 20
建| | | | | |
筑|等級|四 級 | 25 | 30 | 20 | 25
---------------------------------------
注:(1)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二十米,但本表第3、4項物品儲量不超過二噸,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超過五噸時可減為十二米。
(2)甲類庫房與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五十米。
第十三條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之間、庫房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下表規定執行: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
---------------------------------
\ 耐火 | | |
防火 \ 等級 | | |
\間距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m) \ | | |
耐火等級 | | |
------------|-------|------|-----
一、二級 | 10 | 12 | 14
| | |
三 級 | 12 | 14 | 16
四 級 | 14 | 16 | 18
---------------------------------
注:(1)兩座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占地面積不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一座庫房的面積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高層庫房之間以及高層庫房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三米。
(3)在防火間距范圍內如設有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
(4)與甲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增加二米。
(5)甲類和乙、丙、丁、戊類物品的分類見附錄。
第十四條 庫房與本單位圍墻的距離不宜小于五米,并應滿足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的要求。
第十五條 各類倉庫庫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室外變(配)電站及加油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表規定:
各類庫房與液體儲罐、氣體儲罐、室外變配電站、加油站的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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